关于印发《青海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职评〔2022〕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
2022 年 9 月16日
青海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 号) 、《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581 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 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评 价质量为目标,以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内 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 行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 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负责全省外督员培训、证卡和专家库管理;组织实施各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外督和评估;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
第五条 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 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 ,由相关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外督由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组织实施。省评价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培训、选聘、委派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员”) ,对评价机构有关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内督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评价机构和相关 行业部门负责培养选聘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员”) ,对本机构、本行业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熟悉技能人才评价 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影像等相关资料;
(四)对评价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访问、调查核实;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向评价机构提出有关建议;
(七)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 惩的建议;
(八)督导任务结束后,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执行质量督导任务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 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
(四)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 以及评价结果信息;
(五)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六)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 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培训内容包括: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具体评价工作的流程、标准、要求;质量督导员职业道德、 工作守则、工作流程等。
第十条 外督员由青海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培训并核发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 》证卡,纳入全省外督员数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外督员实行委派制。委派方式采取从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 》证卡人员中随机抽取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内督员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并核发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 》证卡。内督证卡仅限本评价机构、本行业内部使用,不得超越本机构、行业范围使用。
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内督员进行管理, 按照相应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委派使用内督员。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得参加可 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得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及内督员。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据职业分 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等方面情况;
(二)评价机构履行申报中对资质、人员、场所、设施以及制度配备等事项的承诺;评价机构具备与评价范围和评价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等情况;
(三)评价机构按照《青海省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手册》和相关制度要求规范开展评价,在资格审核、考务组织、试题保密、人员配备、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价机构按规定公开评价计划、评价方式与时间地点、申报资格、标准依据、评价结果、证书查询途径、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渠道等方面的情况;
(五)评价机构在评价所需软硬件设施维护、题库开发与规 范使用、考评人员与内督员派遣、评价过程可追溯、评价资料完 备可查、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考生信息真实性审核等方面采 取的质量管控情况;
(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报道反映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七)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 委派机构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外督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可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手段进行。
(一)日常督导是对评价机构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主要工作程序为:
1.外督员提前了解当次评价活动的总体情况;
2.外督员通过评价现场和工作现场督导、数据比对、抽查评
价资料(含录像) 、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督导,提倡技术督导;
3.委派机构视外督员反馈的情况向评价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约谈提醒、发出提醒函或质量通报;
4.评价机构应根据约谈内容和提醒事项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
(二)专项督导是针对日常督导发现的较大风险隐患、需要重点督导以及发生投诉举报等情况,就质量督导一项或几项主要内容,对评价机构进行的监督。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 3 名及以上外督员组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1.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核查) 、听取意见;
2.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的自评(自查) 报告、现场考察(核 查) 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评价机构反馈;
3.委派机构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评价机构 的申辩意见,向评价机构发出质量督导意见书;
4.评价机构应根据质量督导意见书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并 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督应对照质量督导的主要内容,参照外督方式 和程序进行,日常督导应遵循全覆盖原则,专项督导可结合本评价机构和行业部门实际安排。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应在日常督导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 向委派机构提交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3)。
第四章 质量督导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质量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人社部门按照质量督导职责分工,对外督 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处理。有关行业部门对本行业领域技能人才 评价工作外督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处理。评价机构依据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 作指引(试行) 》(人社职司便函〔2021〕57 号), 对参评人员、 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认定处理。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操作,视情况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对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对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评价方式并使其处于同等考核评价环境进行考核评价,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四)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视情况将其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第二十条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六)评价机构因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的;
(七)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终止备案。对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二)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三)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四)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五)证书数据造假的;
(六)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七) 一年(含)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八)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超范围上传证书数据、上传证书数据有错误的,撤销其上传的违规证书数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评价活动、直至终止备案的处理。
评价机构应建立数据安全、准确、完整保障机制,发生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等行为的,应立即查清情况,对造成上述问题的相关机构、人员,立即取消其证书数据读取权限,并责令其删除已读取的证书数据,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质量督导中发现的评价机构评价活动重大违 纪违规违法问题,依规依纪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社部门运用质量督导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评价机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评价机构可以陈述和申辩,省级人社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送达相关机构。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 由委派机构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 的,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证卡,予以解聘 且不得再从事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 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任务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 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配合质量督导工 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出改进要求;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对机构撤销备案回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 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部门、评价机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青海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编码规则(试行)
2.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样式
3.青海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