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指南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1.对劳动者的技能评价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目前对劳动者的技能评价主要采用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
2. 什么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由目录中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谁颁发?是能否在网上查询?是否兑现相应待遇?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证书的样式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对按规定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查询,取得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4.职业技能分为几个等级?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2023年版)》,职业技能等级实行“八级工”制,由低到高分为:学徒工、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能类职业标准仅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知识和技能要求进行描述;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不作具体描述。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哪些、谁遴选?谁实施、如何实施?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两类。用人单位中,中央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工作支持、兑现相应待遇并进行监管;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经遴选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6.2022版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2年7月29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审议并颁布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新版《大典》职业分类结构为8个大类、79个中类、450个小类、1639个职业。职业分类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评价的基本依据。
7.什么是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合格人员发放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8.我省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动态公布。我省可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共有21项:手工藏地毯制作、唐卡绘画、堆绣制作、玛尼石雕刻、掐丝工艺画制作、青海拉面制作、藏绣制作、藏僧侣传统服饰缝制、藏传佛教金属制品制作、盘绣制作、皮绣制作、青海酿皮制作、狗浇尿油饼制作、焜锅馍制作、青海月饼馍制作、老年人外出陪同照护、慢性病老年人居家照护、河湟刺绣制作、青海牦牛大骨汤制作、青海酸辣里脊制作、青海冬虫夏草保护采挖。
第二部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
2-1 机构备案事项通用部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两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的通用部分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及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独立法人机构、按相关程序向人社部门备案并予以通过的评价机构,均可自主开展评价工作。
二、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
3.《关于印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鉴函〔2019〕3号)
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437号)
5.《关于在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568号)
6.《关于社会评价组织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0〕114号)
7.《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581号)
三、受理机构
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进行备案评估和确认。
四、决定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申请条件
1.在省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申请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还须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1000人次];
3.有专门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适应工作要求的固定场所及专职人员;有与申请职业(工种)、评价规模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评价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5.具有数量充足的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及命题专家队伍,并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六、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社部动态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国家新制定公布职业分类大典的,以新版为准。
七、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备案申请(见附件1),待申请通过后,申请单位向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并进行初审。
2.备案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对初审通过的机构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3.备案确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技术评估意见,提出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建议,出具备案函并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通过备案的评价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备案回执并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人社鉴发[2019]2号)进行赋码。
4.网站公布。通过备案的评价机构,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和青海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qhosta.com)统一公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
2.企业应对其职工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评价机构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3.技工院校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并对本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原则上不超过收费标准的50%;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2020]1833号)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属于补贴对象的,评价机构应对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认定服务,由评价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贴。
九、申报机构权利和义务
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机构对办理事项享有陈述权、知情权。
十、咨询途径
1.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业务部(0971)8258862 8258863
地址:青海省五四西路86号恒邦紫荆城4号楼10楼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0971)82258125
地址:青海省城西区昆仑路28号6楼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业务部(0971)8251596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0971)8258125
2-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所需资料
一、用人单位认定机构所需申请资料及申报表
1.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见附件4);
3.用人单位为央企在青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上级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回执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复印件。
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申报条件、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组成及相关职责,评价内容、方式和流程,质量管控机制和措施,职业技能标准和题库,评价收费情况及相关依据,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4.申报备案机构流程图(见附件7)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交资料及申请表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4);
4.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最近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7.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监督人员和命题专家管理办法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考务管理办法、考评工作方案、内部质量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8.申报备案机构流程图(见附件7)
第三部分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
3-1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流程
一、考核机构备案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并在备案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581号)》
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240号)
4.《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青职评〔2022〕3号)
5.《关于公布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448号)
三、受理机构
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
四、申请条件
1.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应在省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规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
2.应具有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专职人员;有相匹配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3.应具有数量充足的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并制定完善的考务管理、保密管理、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完整保存相关考务和影像资料。
五、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动态公布。我省可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共有21项:手工藏地毯制作、唐卡绘画、堆绣制作、玛尼石雕刻、掐丝工艺画制作、青海拉面制作、藏绣制作、藏僧侣传统服饰缝制、藏传佛教金属制品制作、盘绣制作、皮绣制作、青海酿皮制作、狗浇尿油饼制作、焜锅馍制作、青海月饼馍制作、老年人外出陪同照护、慢性病老年人居家照护、河湟刺绣制作、青海牦牛大骨汤制作、青海酸辣里脊制作、青海冬虫夏草保护采挖。
六、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申报单位按规定填写《青海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向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并进行审核。
2.备案评估。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对所受理单位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3.备案确认。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根据专家技术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在机构出具备案函。通过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由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出具备案回执并根据《青海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编码规则》进行赋码。
4.网站公布。经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同意备案的评价机构,将通过青海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qhosta.com/)统一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参照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符合鉴定补贴条件的,按照《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2020〕1833号)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八、申报机构权利和义务
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机构对办理事项享有陈述权、知情权。
九、咨询途径
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业务部(0971)8258862 8258863
地址:青海省五四西路86号恒邦紫荆城4号楼10楼1010室
十、监督投诉渠道
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业务部(0971)8251596
地址:青海省五四西路86号恒邦紫荆城4号楼10楼1010室
3-2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提交资料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信息表》(见附件5);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6);
4.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6.法人个人信用报告;
7.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监督人员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流程、考务管理办法、考评工作方案、内部质量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8.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流程图(见附件8)
附件1: 备案申请
附件2:《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附件3:《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附件4: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附件5:《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信息表》
附件6: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7:申报备案机构流程图
附件8: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