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1)58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加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自主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基础,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体系。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实行职业资格目录管理。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紧密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产业中就业创业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宏观管理、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制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和促进就业,支持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1.职业资格评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的职业资格,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具体职业(工种)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具体承办鉴定工作。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准入类职业资格之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承办认定工作。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青绣制作、香豆饼制作等特色产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及新兴产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有序开展青海拉面、青绣类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具体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二、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一)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负责题库管理、考务管理等技术支持、指导和服务,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用人单位(含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证书。
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坚持“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 原则,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人社部门、企业职工和社会监督。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范围。
1.单位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等独立法人机构、按相关程序向人社部门备案并予以通过的评价机构,均可自主开展评价工作。
2.职业(工种)范围。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社部动态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国家新制定公布职业分类大典的,以新版为准。
3.等级范围。评价等级对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学徒工、特级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五个职业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4.标准范围。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技能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技能评价规范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范》制定行业企业技能评价规范,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经人社部备案后开展评价活动。
(三)规范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机构。
1.评价机构备案。企业、行业协会、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未经备案同意,不得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中央企业和面向全国范围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青分支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省属企业、行业协会、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省内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范围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对备案范围以外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评价机构备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备案自主开展评价工作:
(1)在省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申请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还须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1000人次〕;
(3)有专门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适应工作要求的固定场所及专职人员;有与申请职业(工种)、评价规模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评价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5)具有数量充足的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及命题专家队伍,并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3.评价机构备案流程。
提交资料。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评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受理的备案申请,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备案确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技术评估意见,提出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建议,出具备案函并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通过备案的评价机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备案回执并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人社鉴发〔2019〕2号)进行赋码。
发布目录。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备案的评价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备,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包含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人员范围等信息。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4.评价机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通过备案的机构列入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发布,有效期为3年。
5.建立退出机制。评价机构因有效期满退出目录清单的,可延续申请备案纳入目录清单。评价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开展等级认定工作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备案,退出目录清单,3年内不予重新备案。评价机构退出目录清单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续工作。
6.评价机构调整备案工种。评价机构需增加或变更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的,可按规定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增加或变更评价职业(工种)备案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技术评估后同意调整的,出具调整备案函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备。
(四)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
1.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把品德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2.实行分类评价。评价机构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在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3.创新评价方式。评价机构要结合实际,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倾向,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定条件下,可采取以下特殊评价方式:评价对象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取得重大业绩或重大技能创新的,报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以工作业绩或创新成果评审为主,确定其职业技能等级。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4.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在经人社部门备案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采取“一次一授权”的方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备案的评价机构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规范证书发放管理。经评价机构认定达到相应等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按规定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六)依据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公开;企业应对其职工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评价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技工院校参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主动公示公开,对本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原则上不超过收费标准的50%,鼓励为本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对象、程序、资金来源等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属于补贴对象的,评价机构应对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由评价机构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贴。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
(一)基本流程。评价机构要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依据报备计划按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督。评价机构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将认定结果报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
(二)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评价机构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包括: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数、考核信息发布方式、报名方式、考核方式、试题来源、安全保密、考务管理、主要责任人及时间安排等。
2.计划报备。评价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
3.实施认定。评价机构按报备计划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认定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评价对象为评价机构所在用人单位内部人员的,在本单位内部公示。评价对象不属于评价机构所在用人单位的,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公示。
4.颁发证书。评价机构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在评价结束后30日内,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赋予考核合格人员相应等级证书编码,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审核,按程序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评价机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使用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印章。
四、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服务
(一)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地人社部门要将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作为当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作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有效措施有力推进,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稳妥有序推进。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体制,基本满足当地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需要,保障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顺利完成,优化技能人才结构,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评价行为。评价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过程资料,全程留痕,确保评价过程可追溯检查。原始纸质文档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要建立具有高级工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考评人员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规范做好考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命题专家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质量监督,提供技术服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现场检查、审核业务资料等方式,对评价机构进行检查,抽查场次不低于全省年度评价场次的30%,并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及视频资料,实现全程留痕。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责任追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评价机构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自主评价工作,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并主动接受人社部门、企业职工和社会监督。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按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评价的、未经备案随意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的、违反有关规定高额收费的、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随意转让出租等级认定资质等情形,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青海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2.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3.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报资料
4.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5.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资料
6.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22日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附件1 青海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五条 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进一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
第七条 依据职业分类,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请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备案省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省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学徒工、特级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五个职业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第三章 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
第十条 发挥企业、院校、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技能人才评价职能。
第十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遴选拟纳入政府支持引导范围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社评组织),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在备案范围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征集备案公布面向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企业、院校、行业协会等),可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在省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专门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适应工作要求的固定场所及专职人员;有与申请职业(工种)、评价规模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评价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五)具有数量充足的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度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及命题专家队伍,并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需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质询答疑、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遴选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第十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青海省评价机构目录。评价机构须同时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第十六条??通过备案的评价机构需要变更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工作人员(含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等)、评价地点等备案信息的,应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评价工作。其中,增加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的,应按照备案程序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应在备案期满前60日内,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续期申请。省级人社部门对评价机构备案期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续期备案;评价机构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期备案,注销其备案。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坚持人才以用为本原则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可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技能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技能评价规范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范》制定行业企业技能评价规范,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经人社部备案后开展评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开展评价命制试题试卷时,严格按照命题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必须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评价机构须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情况统计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章 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信息,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备案期限、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等。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网站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服务,内容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等技术支持和质量督导工作,加强评价机构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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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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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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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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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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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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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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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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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文件(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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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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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业名称 |
工种名称 |
职业编码 |
等级 |
认定依据(参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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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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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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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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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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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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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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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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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具备的组织优势、专业优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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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地设备等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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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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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施设备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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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所有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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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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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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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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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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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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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机考务管理及视频监控设备配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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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情况(技术技能水平证明复印件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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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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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职称 |
学历 |
主要工作职责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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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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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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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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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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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家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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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技能等级 |
学历 |
专业 方向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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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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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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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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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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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评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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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所在单位 |
职称/技能等级 |
学历 |
考评职业 |
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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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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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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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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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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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质量督导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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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技能等级 |
学历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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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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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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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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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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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诚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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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退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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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职业技能 评价指导中心初审意见 |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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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3 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报资料
一、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
三、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为央企在青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资料三)
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申报条件,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组成及相关职责,评价内容、方式和流程,质量管控机制和措施,职业标准和题库,评价收费情况及相关依据,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附件4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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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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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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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 机 构 |
机构 性质 |
企 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业协会□ 院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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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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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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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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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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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职业(工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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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业名称 |
工种名称 |
职业 编码 |
是否 新职业 |
培训评价 起始日期 |
已培训评价 人数(人) |
评价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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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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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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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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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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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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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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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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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场地、设备设施以及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含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等编制)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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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地设备等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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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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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设施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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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所有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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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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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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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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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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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机考务管理及视频监控设备配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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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情况(技术技能水平证明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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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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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职称 |
学历 |
主要工作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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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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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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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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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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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家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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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技能等级/职称 |
学历 |
所在单位 |
专业方向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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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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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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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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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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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评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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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技能等级/职称 |
学历 |
所在单位 |
考评职业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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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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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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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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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质量督导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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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所在单位 |
技能等级/职称 |
学历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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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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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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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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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诚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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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退出申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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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职业技能 评价指导中心初审意见 |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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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时间: 年 月 日 |
注:请申请单位在单位名称处加盖本单位公章;本表可增行或续页。
附件5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交资料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4.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最近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7.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监督人员和命题专家管理办法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考务管理办法、考评工作方案、内部质量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附件6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评价机构)
为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作为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我机构将严格按照《青海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要求,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评价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认定工作流程,按照备案的工作方案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照《工作规程》,规范认定行为、严格标准要求,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评价服务。
三、加强评价机构各项工作管理,做好试题的保密管理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经得起社会认可。
四、按照认定计划开展认定工作,不随意变更计划、调整人员,不干预考评人员的执裁工作,妥善处理问题和投诉,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五、认真制定认定期间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措施,并组织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评价机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