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中就培函〔202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机构:
为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征集遴选的情况,2020年1月受部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指导中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首批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期3年,备案即将到期。为做好社评组织动态管理工作,我们将对首批全国性社评组织开展备案期满阶段性总结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的对象
我部备案的首批11家全国性社评组织(备案号S0001-S0011)。
二、总结的方式
以社评组织总结、所在地省级人社部门意见反馈、部聘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测评四方面为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所在地省级人社部门意见与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测评相结合,定性总结与定量总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总结的内容
(一)主体资质。主要包括社评组织主体存续情况(含分支机构)、资信情况、信用相关情况、机构管理制度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制度制定以及实施情况、机构未来3年规划与相关可行性分析等。
(二)认定开展情况。包括备案3年期间的认定规模、认定实施、质量管理、组织保障、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申诉处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认定体系建设。包括认定资源开发(牵头或参与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材编写)、相关职业自有专家情况、题库建设与题库质量、考评员及督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认定年容量。
(四)市场推广与品牌影响。包括学员评价、认定效果、品牌知晓度、市场推广合规性、收费公示、投诉举报等。
四、总结的流程
(一)续期申请。社评组织2023年1月10日前向部指导中心提出备案续期申请。
(二)机构总结。社评组织按要求进行总结,2023年1月10日前向部指导中心提交总结材料。
(三)市场调查。2023年1月1日前我部将启动第三方调查机构测评工作。
(四)省级人社部门意见反馈。全国性社评组织的分支机构2023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人社部门提交《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1),省级人社部门结合对该机构日常评价活动监管情况,2023年1月15日前反馈部指导中心。
(五)综合论证。结合社评组织总结材料、分支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意见、第三方调查机构测评数据等情况,部里将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进行综合论证。
(六)备案续期结果公布。根据总结情况,对认定规模较小的暂缓跨省备案;对技能等级认定质量不高、社会反响不好的进行约谈、限时整改,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暂缓续期备案;对存在违规违纪、举报投诉且查实问题的、未开展认定活动的中止备案。并将相关情况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予以公布。
五、总结提交材料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续期申请函及总结报告。
(二)《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分支机构的《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交所在地省级人社部门)。
(三)机构主体存续情况(含分支机构)、银行资信证明、信用报告(信用中国)、机构管理制度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制度。
(四)按抽查要求提供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学员基本情况表、样题、考评试卷、考务档案及其他档案。
(五)证书样本、宣传材料等。
六、工作要求
(一)机构提交申请。申请备案续期的全国性社评组织,按要求向部指导中心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续期申请。未按要求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备案续期,备案期满后自动退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须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规定,做好认定资料存档、证书核发、证书数据上传与维护等收尾工作。
(二)相关省级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做好全国性社评组织分支机构备案期满阶段性总结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并及时反馈意见。
联 系 人:代欣
联系电话:010—84661143
传 真:010—84661130
邮 箱:cetticgjzsb@mohrss.gov.cn
邮寄地址: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附件:1.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2022年12月29日